,形成了唐及后世八议适用范围及运用程序的雏形。
2,赎罪:即赎刑。
赎刑与死罪、耐罪并列,是独立刑。此刑也是早就有了。汉时分为六等,曹魏分为十一等。晋时与汉相同,亦分六等,不过赎金比汉时为少。六等中,每等以四两为差,“赎死,金二斤;赎五岁刑,金一斤十二两;四岁、三岁、二岁各以四两为差”。
赎金可缴金,也可缴纳绢布。
赎刑的对象多是承汉而来,有老小废疾、妇女、具有一定身份者、过失杀伤、疑罪、因善的动机导致恶果等;老人、小孩、妇女可以减少一半赎金。
“八议”有时会与赎刑共用。
东晋时,烈王司马无忌为父报仇,欲於酒宴上杀仇人之子,虽被人拦下,未果,仍应付廷尉科罪,最终因其宗室,而父亲又是为国而死的缘故,成帝以议亲议之,下诏让其以赎刑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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