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辩:针锋矛盾迭起说(17)
当我找到法官老师的时候,政教处的王然老师正在她那里暖乎乎地蹭茶水喝。
但是事实证明,我这条路线似乎是有点白费时间。
“啊,你说郑老师和冯开进吗,是这样——”
按法官老师的说法,郑老师是五年前从“下面的学校”,也就是二线城市的好高中挖来的,冯老师是八年前入职的新生代老师。
然后法官老师又有的没的大致介绍了一些两人的为人处世作风……感觉是没什么特别的,毕竟法官老师说她一直呆在行政岗,和这些老师的交集确实不多。
然后,在聊到关于这两个老师的处分时,法官老师兀一耸肩,以她那副一向扑克脸的面容,相当难得地“呵呵”笑了一声。
“那个啊,道理很简单啊。”
“啊?”
“——因为校规里没有关于这类罪行具体要罚多重的规定啊。”
“啊……啊!?”
正在我震惊之余,法官老师站起了身来,从身旁小书架上取下了一本《教师管理制度办法(试行)》: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为防止和纠正失职行为,切实保证教育任务的完成,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谨治学,廉洁从教,为人师表,不得有以下行为:
「(1)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罢课);
「(2)玩忽职守,影响教育教学工作;
「(3)污辱、体罚或变相体罚、故意伤害学生;
「(4)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5)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6)未经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赢利性的经营活动;或在校外组织有偿辅导班、补习班等。
「(7)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
「(8)猥亵、奸污女学生、聚众赌博、酗酒等违法犯罪行为;
「(9)严禁无故延长学生在校时间,禁止在教师宿舍进行个别辅导和给教师做家务的行为;
「(10)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啧……”
这么一看“普遍违纪、选择处罚”倒也是常态,当然了,应该是各有各的现实因素,不过单从纸面上看,至少郑智树违纪是板上钉钉的。
那么接下来是量罚依据……
「第二十三条: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提交至校园治理委员会,根据市教育局教育管理规定依规处罚。情节非常严重的,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
“……”
我的牙齿咔哒了一声,感觉不知道先说点什么。
“那、依规处罚的结论是谁说了算呢?”
“当然是你们的团支书先提起,”法官老师淡淡说道,“然后校园治理委员会判决通过,到最后审议庭核定,嗯——我来定。”
“……那您是怎么定的呢?”我追问。
“我就……”法官老师幅度很小地摊手,“给他们一点面子,呗。你听我说过的,我也就大专文凭。”
“……”
越问越噎人,越噎越不知道该说些啥。
“那,那……这个制度是什么时候定的?”
“差不多九年前,这一版是治理委员会成立的时候定的。喏,你看——”法官老师将规定翻到封面,“『试行』嘛。”
“什么时候改,不改吗?”
“靠什么改,提交给哪个机构改?学校建立校园治理委员会制度是为了按规定办事,改规定,也要看规定吧?”法官老师反问。
“啊,我……”
这是什么奇怪的死循环笑话。
两只自相矛盾的小人在我脑袋里转了半天,最后合成一个长得像夏千夏的小家伙大喊着摔椅子:“就是因为没有用来改规定的规定所以我才要改规定啊!”——算了还是别想了,这场景真的是太蠢了。
总而言之,我没有获得任何有价值的情报,郑智树应该就只是碰巧有别的什么事来和康建成聊天……确实不能排除是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但是恐怕真的和这件事情无关。
是我一时气急上头跑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