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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书小说 > 民国演义 > 第 46 章

第 46 章

条要请前来,周学熙因他条件过严,特开国务院会议,自拟借款大纲五条,提交参议院议决。大纲五条列下:

第一条 中国自行整顿盐务,惟制造盐厂及经收盐税之处,中国可酌量自聘洋人,帮同华人办理。所收盐税,可交存于最妥实之银行,以备抵还借款之本息。

第二条 借款用途,以经参议院议决之款目为准则,其表面之签字,应由财政总长自委一中国人,与六国团代表一人,会同签字。

第三条 稽核帐目之事,归入中国审计院办理。

中国对于借款一部分之用帐,可兼备华洋文册据,华洋员同押。

第四条 中国以后兴办实业,如需借款,只可商聘洋技师,按照普通合同办理。

第五条 此项借款债票,未售完之前,倘中国续借款项,如六国团条款与别家相同,可先尽六国团承办。但在本合同以前所订之借款合同条件,仍得继续进行,不受本条件拘束。

参议院议员,看到这种条件,共说此是政府报告文,并非特别提案,有什么紧要,定需会议?嗣因周总长一再催迫,乃将五条大纲,逐一研究。尚可照此进行,无大损害,遂一律认可了事。谁知已堕入计中。周学熙复与银行团会议数次,始终无效。幸伦敦借款,逐月得数十万镑,还可勉强支持,所以挨延过去。哪知英使竟来一照会,声言如民国元年终日,中国不将从前赔款借款,一概解清,决将作抵的厘税厘金等,实行收没。好借人债者其听之!俄使亦主张同意,幸法使康悌,及日本银行代表小田切转圜,与中政府重开谈判。当由英使代表银行团,向赵总理周总长提出数条:(一)要委定办理借款的专员;(二)要取消伦敦新借款的优先权。新借款条约中,载有中政府如需借款,本银行团与别团所开之条件相同,应得有优先权。赵周两人,转报老袁,袁总统即委周为办理借款专员,一面与伦敦新银行团,取消优先权成约。伦敦新银行团,怎肯应允,周却想出妙法,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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