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选举人由监督召集之,举行选举。(各省各特别行政区域,遇有必要情形,该监督得以关于国民代表选举事项,委托各县知事行之。)
第十二条 选举国民代表日期,由各监督定之。
第十三条 国民代表决定本法第一条事件,以记名投票结果,由各该监督报告代行立法院,汇综票数,比较其决定意见,定为国民代表大会之总意见。(前项之票纸,应于开票报告后,封送代行立法院备案。)(决定国体投票日期,由各监督定之。)
第十四条 决定国体投票之标题,由代行立法院议决,咨行政府,转知各监督于投票日,宣示国民代表。
第十五条 依本法所定,关于选举投票之筹备事宜,由办理国民会议事务局办理。
第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这便是国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案,经全院通过,即添入一篇咨文,送交政事堂去了。这一咨有分教:
假托民权更国体,揭开面具见雄心。
未知袁总统曾否照允,容至下回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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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半回写安静生,下半回写梁士诒,余人皆宾也。安静生发起妇女请愿团,谓能识时务,方为俊杰,梁士诒则秘密设法,务使帝制之底成,是殆皆希宠求荣,投机营利者。夫礼时为大,能乘时而奋发,未始非一智士;然一存私见,则虽有时可乘,亦无非为揣摩迎合之流,不足为豪杰士。况袁氏之潜图帝制,固知其不可而为之者耶?民国成立,迄今未安,甚且日濒危险,盖由权利思想,中入人心,无论男妇,统挟一干利之念以行事,而于是气节扫地,廉耻道丧,国事从此泯棼矣。可悲可叹!
第五十回 逼故宫劝除帝号 传密电强胁舆情
却说袁总统接到参政院咨文,好似一服清凉散,把这盼望帝制的热心,安慰了许多,当命秘书员草定命令,颁布出来。有云:
参政院代行立法院,咨称:本院前据各直省各特别行政区域,内外蒙古、青海、回部、前后藏、满洲八旗公民、王公,暨京外商会、学会、华侨联合会等,一再请愿改革国体,当经本会开会议决,将请愿书八十三件,咨送政府,并建议根本解决之法,或提前召集国民会议,或另筹征求民意妥善办法。叠准大总统咨复,以国民会议议员复选报竣为期,以征求正确民意为准,以从宪法上解决为范围,具见大猷制治,精一执中,曷胜钦佩。而自本院咨送八十三件请愿书以后,复有全国请愿联合代表沈云霈等,全国商民冯麟霈,全国公民代表阿穆尔灵圭等,中国回教俱进会,回族联合请愿团,暨回疆八部代表王常等,哈密、吐鲁番回部代表马吉符等,锡林果勒盟代表程承铎等,云南迤西各土司总代表邓汇源等,新疆、蒙、回全体王公代表,暨宁夏驻防满蒙代表杨增炳等,北京二十区市民董文铨等,北京社政进行会恽毓鼎等,南京学界丁伟东等,贵州总商会徐治涛等,筹安会代表杨度等,暨全国商会联合会蔚丰厚各处票商等,前后请愿前来,咸以为中国二千余年,以君主制度立国,人民心理,久定一尊,辛亥以后,改用共和,实于国情不适,以致人无固志,国本不安,诚由共和制度,元首以时更替,国家不能保长久之经划,人民不能定专一之趋向。兼之人希非分,祸机四伏,或数年一致乱,或数十年一致乱,拨乱尚且不遑,政治何由可望?南美、中美十余国,坐此扰攘,几无宁岁,而墨西哥为尤甚。四稔纷竞,五年相残,人民失业,伤亡遍地,前车之覆,可为殷鉴。我国迭经变故,元气未复,国家政治,亟待进行,人民生计,亟待苏息,惟有速定君主立宪,以期长治久安,庶几法律与政治,互相维持,国基既以巩固,国势亦以振兴,全国人民,深思熟虑,无以易此。即外国之政治学问名家,亦多谓中国不适共和,惟宜君宪,足见人心所趋,即真理所在。全国人民,迫切呼吁,实见君主立宪,为救国良图,必宜从速解决,而国民会议,开会迟缓,且属决定宪法机关,国体未先决定,宪法何自发生?非迅速特立正大之机关,征求真确之民意,不足以定大计而立国本。再三陈请,众口一词。本院初以建议在前,复经大总统咨复,办法已定,不敢轻意变更。而舆论所归,呼吁相继,本院尊重民意,重付院议,佥谓兹事重大,自未便拘常法以求解决。国家者,国民全体之国家也,民心之向背,为国体取舍之根本。惟民意既求从速决定,自当设法提前开议,以顺民意,与本院前次建议,所谓另筹妥善办法,以昭郑重者,实属同符。即与我大总统咨复,所谓国家根本大计,不得不格外审慎者,尤相脗合。谨按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