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施之于约法者,又何不可施之于宪法?如是则元首每有更代,法律随为转移,人民将何所遵循乎?或谓国人之于元年约法,愿见之诚,几不终日,故以命令宣布为速。抑知法律争良否,不争迟速,法而良也,稍迟何害?法不良也,则愈速恐愈无以系天下之心,天下将蠭起而议其后矣。纵令人切望治,退无后言,犹不能不虑后世争乱之源,或且舞法为奸,援我以资为先例。是千秋万世,犹为国史增一汙痕,决非政府所敢出也。总之复行元年约法,政府初无
成见,所审度者复行之办法耳。诸君子有何良策,尚祈无吝教言,俾资考镜。祺瑞印。
又致上海国会议员电云:
上海议员诸君鉴:约法问题,议论纷纭,政府未便擅断,诸君爱国俊彦,法理精邃,必能折衷一是,敢希详加讨论,示以周行,无任企盼!
这两电发表后,南方各省极端反对,唐绍仪、梁启超覆电辩论,略云:
三年约法,绝对不能视为法律,此次宣言恢复,绝对不能视为变更。今大总统之继任,及国务院之成立,均根据于元年约法,一法不能两容,三年约法若为法,则元年约法为非法。然三年约法,非特国人均不认为法,即今大总统及国务院之地位,皆必先不认为法,而始能存在也。
段祺瑞仍然未允,只拟修正约法,参加手续,或仿行约法会议办法,或参照南京参议院成例,由各省长官派选委员三人,或指选该省国会议员三人,组织修正约法委员会。正在筹议举行,忽上海海军,宣告独立,推李鼎新为总司令,传檄远近道:
自辛亥举义,海上将士,拥护共和,天下共见。
癸丑之役,以民国初基,不堪动摇,遂决定拥护中央。然保守共和之至诚,仍后先一辙,想亦天下所共谅。洎乎帝制发生,滇南首义,筹安黑幕,一朝揭破,天下咸晓然于所谓民意者,皆由伪造,所谓推戴者,皆由势迫,人心愤激,全国俶扰,南北相持,解决无日。战祸迫于眉睫,国家濒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