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丽夏:约翰先生,你口口声声说,你在九点四十八分左右离开了长夜公寓。
约翰:是的。
帕特丽夏:有没有人可以证明这一点?
约翰:没有。
帕特丽夏:你在自己的公司逗留了足足一个晚上,直到天亮之后才离开。但同样没有人可以证明这一点,对吗?
约翰:是的。
帕特丽夏:也就是说,从头到尾都是你证明你自己有不在场的证据。
约翰:是的。
帕特丽夏:从头到尾,都是你证明你自己是没有罪的!
约翰:是的!我证明我自己没有罪!
帕特丽夏:根据警方所提供的信息,他们对你进行抓捕的时候,是在涵德大酒店附近的位置,请问你为什么会在那里出现呢?
约翰:我过去那边吃早餐。
帕特丽夏:请问你是几点过去的?
朱迪斯望了一眼主控官,立刻站起来喊着:反对!法官阁下,我反对控方提出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帕特丽夏:法官大人,我很快就可以证明,我提出的问题绝对与本案有莫大的关系。
法官:反对无效,证人请回答控方的问题。
约翰:大概是早上六点五十分左右。
帕特丽夏:当你到达被逮捕的现场的时候,当时是几点钟。
约翰:大约是七点二十分左右。
帕特丽夏:请问你是走路过去的,还是坐车还是开车?
约翰好奇地问:这个问题很重要吗?
帕特丽夏:你只需要回答我的问题,究竟是走路还是开车?
约翰在心慌意乱的情况下回答着:走路。
帕特丽夏得意地笑了:很抱歉,很明显你是在说谎。在此之前我已经找专家做过实验,从你公司到酒店的距离,如果是走路,最起码需要五十分钟左右,如果坐车则只需要二十分钟左右。
约翰:其实我也不太记得了,可能是坐车呢?
帕特丽夏:坐车只需要二十分钟,但很明显,你的到达时间是三十分钟,既不在走路的时间范围,也不在坐车的时间范围,所以事实证明你在说谎!
她自信满满地将实验报告递交给书记员,书记员递交给法官。
朱迪斯:法官大人,一个城市的交通状况每天都有不同的变化,这个所谓的实验只能证明当天的实验数据,并不能代表案发当天的具体情况。
帕特丽夏:辩方律师,稍安勿躁,我还没问完。约翰先生,你刚刚很清楚地指出,你当晚一个人回到公司逗留至天亮才离开,但是你公司当晚的电梯出现了故障的情况。既然你曾经去过公司,那么我想请问你,出现故障的电梯是A电梯、B电梯还是C电梯?
约翰:我不太记得了。
帕特丽夏很严肃地说:这里是法庭,我的问题你必须要回答。
约翰吞吞吐吐地回答:B电梯吧。
帕特丽夏得意洋洋地笑了:很抱歉,你又错了,当晚出现故障的电梯其实是D电梯,那是专门用来运送货物的,A、B、C电梯都没有问题。
她将电梯的维修报告递交给书记员,书记员递交给法官,法官看了一会,接着就很惊讶地望着约翰。
朱迪斯:反对!法官大人,电梯的问题纯粹是意外情况,并不能证明我的当事人没有去过公司。
帕特丽夏:法官大人,我手里还有一份该公司的电话记录,上面的记录提及到,有人打了电话过去,但一整个晚上都没有人接听,是完全没有人接听。这就足以证明,被告根本就没有去过公司,电梯坏了哪一部,他不知道;有电话接进去,他也不知道。因此我非常怀疑被告提出的所谓不在场证据。
朱迪斯:反对!
帕特丽夏:法官大人,我暂时没有其他的问题。
法官检查了手头上的文件,最后作出结论:控辩双方既然都传召过人证、物证。该案件的审理到此为止,后日请控辩双方开始为该案件进行结案陈词,今天的审讯到此为止,退庭!
书记员:COURT!
所有人纷纷离去,约翰在惊恐的情况下被庭警带回拘留所。
朱迪斯坐在自己的位置,一动不动。
黑泽明趴在她旁边,阴声细语地说:我都说了,那家伙根本就不诚实!这一回你遇到大麻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