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而这一举动竟然在被告的口中是成了性交易之后所付出的金钱代价。我认为这是一种非常无稽的辩护,被告不仅仅利用工作的便利性侵犯了他的女下属,更将这一过程视为金钱性交易,这简直是一种无耻至极,侮辱女性的可耻行为。尽管我们知道,受害者在此之前是受了被告的很多恩惠,更多的是职业与金钱上的便利,但是这样是不代表被告可以以强行的手段与受害者发生性行为,亦不等于被告不需要为这一次的性侵犯罪行负上应得的法律制裁。你们大可以想想,如果这一次不是受害者鼓起勇气出庭作证,相信我们很有可能会相信被告所谓的谎言,而被告很有可能是会一直逍遥法外。而且在受害者的供词中指出,的确是被告以一种强制的手段强行与她发生性行为,她有挣扎过,并且在反抗的过程中被被告殴打,导致身体上出现伤痕累累的迹象。鉴于以上种种证据显示,被告的确是强行性侵犯了受害者。如果我们的法律是无法保护一群弱势群体的女性,我很难想象这个如此有秩序的社会该如何维持下去。
在这里,我恳请在座的陪审员判被告巴巴罗刹强奸罪名成立!(他手里拿着黑色的钢笔,狠狠地指着巴巴罗刹)谢谢!
陪审团纷纷低着头在写东西。
法官:辩方律师,你可以开始结案陈词。
辛波丝卡弗同样地望了一眼黑泽明,面无表情地从座位上站起来,以同样的手法将词稿竖立起来。
“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员,我由头到尾都始终代表我当事人坚持一个永远不变的立场,那就是拒绝承认强行与受害者发生性行为的事实。首先我对本案的受害者在这件事上受到的困扰与恐惧表示万二分的同情。我很明白,作为一个女性,无缘无故发生这一件事,很难在短时间内接受这种事情。可能你们都会在想,究竟在这件事上,到底是谁该负上一定程度上的责任呢?这几天的审讯期间,我不断地思考这个问题,最终得出的答案是肯定的。从表面上看,我当事人是使用强制的手段与受害者发生了性行为,包括受害者亲口所述的供词,这一点的确是毫无疑问。但是我们往往会因此忽略了事情的本质,本质是什么?复读机?不对,应该是从整体事件而言,我当事人与受害者的关系究竟是怎么一回事?首先我是绝对不赞成控方所指出的观点:我当事人利用工作的便利诱骗女下属。在较早之前,相信我们已经听过我当事人的供词以及其他证人的供词。我们从中可以得知,受害者利用被告对她的迷恋从他身上拿到了非常多的好处。例如职场上的升迁、楼房的买入以及大量的消费金额……一律从我当事人身上支出。对于我当事人来说,受害者一直以来拿了很多好处,没有明显表示接受他的追求与好感,但也没有明言要拒绝他的追求。在他看来,受害者只不过是出于女性的矜持而一直没有接受他的爱。他以为这种暧昧的关系是对于两个人关系的一种极大的考验,于是他一直在等待受害者的默许。综上所述,他们两人的关系就是追求与被追求的关系,如果非要找一个更加贴切的形容词,那就是两人其实是处于热恋期。相信你们稍微有点经验的人都知道,热恋阶段,通常是男方出钱消费,女方是属于受惠的那一类型。没错,只要我们将刚才的案例放在本案的身上,自然就能得出结论。他们可以说是处于情感阶段的增长期,偶然间,他们相约在酒店内,先不管是男方主动还是女方主动,这种说法都各执一词,在这里,我们便不作更深入的研究。我们可以回想受害者当晚的打扮,如果她真的对我当事人毫无爱慕之心,又怎么会穿成这个样子?况且我当事人已经一再指出,是受害者要求当晚喝酒,后来双方都喝醉了,受害者声称是我当事人强迫她,但是当晚的真实情况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根本没有人知道,这个是第一个疑点;第二,受害者在较早之前也承认了一个铁一般的事实,在她“迫不得已”与我当事人发生性行为的过程中,她是有生理反应的,站在生理学上的角度来说,一般不情愿的人是不会有生理反应,这一点我们都很清楚,但是受害者的确是有了反应,这一点与她所说的非常不情愿是相互矛盾的。至于她后来为什么要控告我当事人,我认为是在发生性行为这一过程中,我当事人的做法令受害者非常不愉快,非常不舒服,因此产生了怨念,并且索取赔偿。而我当事人是基于一种抱歉的心态支付了昂贵的金额给受害者,并非控方所说的“侮辱女性!”综上所述,我认为这纯粹只是一宗你情我愿但又事后产生了不少矛盾的两情相悦事件,并非控方所指控的强行发生性行为的罪行。”
辛波丝卡弗停顿了一会……
“我想指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