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时刻,邢牧正细致地在被害人的口腔中取样。
在不少命案里,最重要的线索就来自法医鉴定——死者的身上,比如指甲、阴部、肛门、口腔,很可能附着有凶手的体液以及毛发。
被害人面部被暴力击打,牙齿掉落三颗,口腔中多的是血。
邢牧却从被害人的牙齿间提取到极少量的皮肤组织。
“这是凶手留下来的吗?”邢牧自言自语,“被害人不是凶手的对手,在全力挣扎时咬了凶手一口?但是凶手为什么会这么大意?”
此案的凶手一看就是有所准备,具备反侦察意识。如果如明恕所说,凶手与吕晨赵思雁的案子也有关,那凶手无疑具备非一般的反侦察意识。
这样一个凶手,在知道自己被咬的情况下,居然没有在将被害人杀死之后,将被害人的口腔清理干净?
在无法清理的情况下,难道不该彻底毁掉被害人的头颅?为什么还会完整地抛掷在离尸块不远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