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这里,李国助停下来看了看众人的反应,见没人发言,便继续说道:
“还有就是从朝鲜引进妇女的事情,”
“当我们在朝鲜有了产业,就可以雇佣当地妇女,”
“再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把她们送到南海边地务工,”
“而不必再用非法的人口买卖方式了。”
“呃……何谓劳务派遣呀?”
听了李国助的解释,李德明白了很多,也不再提出质疑了,
却偏偏注意到了“劳务派遣”这个富有时代色彩的名词。
这是李国助前世那个时代留给他的深刻的灵魂烙印。
关于劳务派遣的起源,大抵有两种说法。
一种是1920年代,美国人萨缪尔?沃克曼提出了“人力租赁”的概念,并在夜间雇佣一批妇女进行盘点工作。
另一种是1926年,美国成立的第一家“业务救急”公司。
1948年,全球最大的劳动租赁公司“manpower”在美国成立,
开始在全球范围内设立办事处,为企业提供临时性支援服务的员工。
1970年代以前,大多数西方国家将劳务派遣单位视为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并予以禁止。
1933年通过的《收费职业介绍所公约》规定,成员国应在三年内取缔营利性的收费职业介绍所。
1949年通过的《收费职业介绍所公约(修订)》将对营利性收费职业介绍机构的取消或规制选择权交给各成员国,而大多数国家选择了取消这类机构。
自1980年代以来,随着劳动力供需不平衡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劳动关系多样化、非典型化和非标准化的趋势,劳务派遣等新兴工作形式逐渐兴起。
在日本,劳务派遣业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第一家专业性的劳务派遣公司于 1969年成立。
1986年7月1日,《劳动派遣法》开始实施,日本劳务派遣业正式进入合法时代,日本成为亚洲地区派遣劳动最成熟的国家。
后来该法律进行了多次修订,总体趋势是放宽对劳务派遣的监管,扩大了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
1997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私营就业机构公约》,首次承认了劳务派遣机构的合法地位,并为各成员国制定劳务派遣关系的法律规定提供了基本框架。
在中国,20世纪70年代末,外国机构增加,为规范用工方式,建立了外企服务机构引入劳务派遣。
90年代初至21世纪初,政府鼓励设立劳务派遣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在此期间,劳务派遣主要服务于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临时性、辅助性岗位。
2008~2012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中国劳动力市场的进一步成熟,劳务派遣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劳务派遣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派遣机构数量和从业人员数量大幅增加。
2013年,《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修订,对劳务派遣的定义、适用范围、用工比例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劳务派遣进入规范化发展阶段。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等,
是一种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左右的新型用工形式。
它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
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工作,由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
劳务派遣中存在三方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是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承担着用人单位的责任,如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同时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事项和服务费用等。
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和用工单位的要求,在其安排的工作岗位上提供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用工单位是实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单位,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招聘所需人员,
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安排和管理,但与被派遣劳动者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
总体而言,对于17世纪的朝鲜来说,这种用工形式实在是过于超前了。
毕竟那可是资本主义发展到高级阶段才产生的事物。
李国助当然不会蠢到,把这么超前的东西,用到当今这个封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