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刘海霞拿拖把打到林空太阳穴的那十几下。”
然后另一位公诉人戴着手套展示当时的凶器——拖把,公诉人接着说道:“被告人刘海霞在女儿与丈夫发生矛盾,女儿面临生命危险的情况下,随手拿起一旁的拖把反击受害人林空,具有自卫性质。她持拖把对受害人林空头部击打数下,属于正当防卫,但是在其逃窜放弃抵抗的情况下却没有停止伤害,反而加以追击,最终导致受害人死亡,故判断其存在主观上的杀人意愿。
被告人刘海霞,请问以上情况是否属实?”
林善母亲听了翻译员的描述后脸色苍白,用手语比划道:“前面的情形是对的,但俺不是故意打死他的。”
公诉人接着说道:“被告人刘海霞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唐律师开始辩护:“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议,她是迫不得已才将其杀死。受害人林空长期对被告人刘海霞实施家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