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书小说

繁体版 简体版
香书小说 > 民国演义 > 第 198 章

第 198 章

 为共同防敌,在中国境内之日本军队,俟战事终了时,即由中国境内,一律撤退。

第五条 中国境外派遣军队时,若有必要,两国协同派遣之。

第六条 作战区域及作战上之任务,适应于共同防敌之目的,由两国军事当局,量各自本国之兵力,另协定之。

第七条 中、日两国军事当局,在协同作战期间,为图谋协同动作之便利起见,应行下列事项:

(一)关于直隶作战上之机关,彼此互相派遣职员,充当往来联络之任。

(二)为图谋军事运动,及运输补充敏活确实起见,陆海运输通信事宜,须彼此共谋便利。

(三)关于作战上必要之建设,例如行军铁路电信电话等项,应如何设备,由两国总司令官临时协定之。俟战事终了,凡临时之建设工程,均撤废之。

(四)关于共同防敌所需之兵器,及军需品,并其原料,两国应互相供给。其数量应各自不害本国所需要之

范围为限。

(五)在作战区域之内,关于军事卫生事项,应互相辅助,使无遗憾。

(六)关于直接作战上之军事技术人员,如有辅助之必要时,经一方之请求,应由他方辅助之,以供任使。

(七)军事行动区域之内,设置谍报机关,并互相交换军事所要之地图及情报。关于谍报机关之通情联络,彼此互相辅助,图其便利。

(八)协定共用之军事暗号。

第八条 为军事输送使用东清铁路之时,关于该铁路之指挥管理保护等,应尊重原来之条约。其输送方法,临时协定之。

第九条 本协定实行上所要详细事项,由中、日两国军事当局,指定各当事者协定之。

第十条 本协定及附属协定之详细事项,中、日两国,均不公布,按照军事之秘密事项办理。

第十一条 本协定由中、日两国陆军代表者签名盖印,经各自本国政府之承认,发生效力。其作战行动适当之时机,经两国最高统率部商定开始之。

第十二条 本协定以汉文及日文各缮二份,彼此对照,签名盖印,各保有一份为证据。

上列各条,但关系陆军部分,再就海军一方面,议定条文,大约与陆军部分相同。两国委员,俱表明满意,因即散席。日本委员长斋藤自去递交日使,由日使电达本国政府,请示办理。中国委员长靳云鹏亦将约文入呈国务院,国务总理段祺瑞提出草约,交国务员会议可否。国务员当然赞许,再报明冯总统,即交参战督办处签字。那日本政府电复中国驻京日使,允准签定,彼此各守秘密。乃经日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