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
法官:第二被告辩护律师,你可以开始结案陈词。
黑泽明今天没有嬉皮笑脸,头上顶着律师的帽子,泛黄的成色显示着该帽子有一定的年龄了。
“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团,首先我在这里要指出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是关于我当事人是否具备杀人动机或者憎恨死者的理由。控方曾经指出,谋杀是必须有计划有预谋,有杀人动机,然后计划去杀害对方,致使对方死亡的,才可以称之为谋杀。我想,你们应该不会忘记一件事,控方根本由始至终都无法提出有力的证据,证明我当事人与死者有矛盾,或者有激烈的冲突。而我当事人在较早之前早就已经清楚地指出,在案发当晚,他是一个人在酒吧喝酒,只不过偶遇到朋友,也就是本案的第一第二被告,然后一起喝酒,第一被告喝多了,但是没有喝醉,于是提出主动结算账单的要求,然后因为愤怒与失落以及内心的深深不忿,刻意去找死者报复,因此拉上了我的当事人。请你们要留意一点,根据我当事人的说法,他当时只不过在酒吧喝东西,他根本由始至终都没有想过找死者的麻烦,更加没有想过要参与打斗,只不过是在第一被告的重重引导下,才到了停车场。随后打斗就这样发生了,停车场的保安主任也指出,我当事人从一开始就没有参与到打斗中,只不过是被死者一拳打爆了鼻子,于是他才决定参战。但是请你们要记住,记住最重要的一点是,我当事人只是打了死者一拳,仅仅是一拳,在这方面,停车场的监控我们是有目共睹的,直到死者滚到墙后面以后,我当事人也跟着过去,但是他并没有想过殴打死者,他只是想劝阻其他人停手,不要再继续殴打死者,但是很可惜,事与愿违,最终死者还是不幸身亡。我不得不承认,这是一宗悲剧事件,它悲剧就悲在于,在殴打这件事上,你们可能认为三个人都有份,也可能认为只有两个人有份,也可能认为只有一个人有份,这个是没有答案的,因为没有人可以肯定,究竟是谁没有停下手。在基于这个大前提下,我希望你们认真思考一个问题,我当事人根本就没有计划,没有动机,没有必要去伤害死者,相反是死者率先动手袭击我当事人,我当事人只不过是在自我保护才动手还击,不代表我当事人当时有参与打斗,他从头到尾都想阻止悲剧发生,阻止有人受伤害,但是很遗憾的是,他想阻止悲剧,却被悲剧反噬。在参考过种种的证供以及我当事人的供词之后,基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大前提下,我恳请陪审团裁定我当事人谋杀罪名不成立!”
法官若有所思地记录着,头也不抬地说:第三被告辩护律师,你可以开始结案陈词。
朱迪斯站起来,拿着词稿插在板上。
“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团,这是一宗群殴案,并非群殴谋杀案。在本案中,三名被告是没有计划没有预谋地相遇,他们遇见对方完全是出于意外,他们也根本没有想过要去找死者的麻烦,但是有一件事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驱动者是第一被告,所有的行动意愿是出于他的梭摆,他利用金钱的诱惑,将我当事人引去停车场,继而与死者发生争执,第一被告明知道以自己的身型是拼不过死者的,可是他很聪明,他利用引导的方式将本案的其余两名被告与死者绑在了一起,从而使他们扭打在一起,很显然我当事人是在酒精的刺激与催促下,不知不觉地与死者发生争执,他其实也不知道自己为什么会跟死者打起来,并且越打越激烈,就在死者体力不支倒在地上以后,我当事人在那一瞬间终于明白,这一次的打斗是毫无意义的,看着死者奄奄一息倒在地上,他停下了手,没有再殴打死者;相反的是,他亲眼目睹了第一被告在不断地殴打死者,一次,两次,三次……直到死者完全失去生命反应为止……控方只能大概上指出我当事人在过去曾经有不少的不良伤人记录,并且认为我当事人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对暴力有着谜一般的崇尚精神。但是这些只是控方的片面之词,暴力倾向是没有充分的数据得到参考证实的。也因为如此,控方是无法提供我当事人杀害死者的杀人动机以及杀人意图。在案发当晚如果不是在第一被告的影响下,我当事人也不会找到死者,并且展开打斗。而且,我当事人已经很明确地指出,当日与死者打斗的时候,他也被打伤过,作为一名正常人,被人打伤的时候,难免会出现情绪化,情绪暴怒的情况,然后与死者扭打在一起,但是很明显,我当事人根本不是死者的对手。在死者奄奄一息倒在地上以后,我当事人并没有仍然罔顾他人生死,继续对死者拳打脚踢,他当时已经停下了手,没有再殴打死者。这个已经是一种事实的陈述,我绝对相信我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