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好湖南的瑶人、侗人、苗人都不怎么安稳听话,那是不是也要一边纳一个妃子,安抚各族少民之心?
关键真要这么干,聂宇还无法拒绝,这可是为了国事民情,作为汉王的他不可能、也没有理由去拒绝。
汉王都大肆纳妃了,百官文臣就算不明着纳妾,肯定也会暗地里跟着纳妾,便如乾隆带头贪污捞钱,举国上下吏治迅速腐败糜烂一个道理。至少雍正刚推行摊丁入亩、养廉银等制度的时候,虽然有着一定的局限性,但整体的吏治肯定没有现在那么败坏糜烂,要不然地方士绅学子不会那么大规模的聚众罢考罢官。
官员纳妾不是好事,明清两朝在律法上都有严格规定,禁止官员在辖地纳妾,避免官员与地方通过纳妾关系相互勾结。
反复思量了一夜,聂宇甚至没去刘妃院子里歇息,最终做出决断。
纳妃就纳妃了吧!
反正他已经称王了,后宫已经不是他的私人领域,而是国家的政治附属品。
大汉还在,他还是汉王,后宫基本上轮不到他来表达喜好,该纳妃就得纳妃,就连生王子王女都属于政治任务。
做出了决定,宜早不宜迟。
聂宇给内阁下达命令,先给鹤峰土苗发电回复,接着内阁、礼部共同筹备相关事宜。
这可不是寻常纳妃,而是为了安抚土苗,已经上升到了国事,细节上不能马虎,甚至还得有相应的下聘和纳妃典礼。
处理完了这件事,聂宇接着开始定下《大汉律法》的编纂章程,主要工作交给了刑部尚书戴毅。
别看大汉已经称王建制,但主体律法依旧还在沿用《大清律例》的部分条款。这不是大汉在偷懒,而是《大清律例》实际上也偷懒了,《大清律例》的主体也是沿用的《大明律例》。
大部分的律法条例都是一成不变,仅有涉及到满汉蒙古八旗的律法条例,做出了部分调整添加,还有一部分不太合理的律法公文,同样被稍作调整了一番。
聂宇着手让刑部制定《大汉律法》,同样也不是临时起意,大汉已经建制,那就必须有符合自己政治属性的一套律法公文。
不能天天各州府县报案审案,还用老一套的东西,比如《大清律例》规定:“强奸未成,或经调戏,妇女羞愤自尽者,俱拟绞监候。”
可以理解为,强奸或者调戏未遂,但导致妇女羞愤自尽,那就一律判处绞立决的监候缓刑。
监候缓刑的意思,一般来说都不会立刻杀,而是会在秋审、朝审后分别情况,看到底是不是该杀。
这条刑法实际已经很宽容,因为在雍正朝以前的《大清律例》,对这一条公文的规定是:“威逼人致死罪,若因奸盗,而威逼致死者,斩。”
就是强奸未遂或者调戏未遂,导致妇女羞愤自尽的,全都一律判处斩立决。
雍正觉得这样刑法太严苛了,同样不利于人口增长,就改成了更为宽容的绞监候。
现在的大汉对此,官员呈现三派:
一派认为还是应该恢复原来的斩立决,绞监候太轻了,调戏犯往往都有恃无恐,从而罔顾律法。
一派则认为绞监候正合适,甚至绞监候还是太重了,只是调戏而已,没必要搞得这么严重。
还有一派认为这些都不行,应该直接让调戏未遂的犯人,娶了受辱妇女,否则妇女就算活着,调戏犯也受到了惩处,那受辱妇女也很难再嫁。
嗯,在聂宇看来这三派简直一个比一个逆天,所以他不光给刑部下了重制律法的决定,同样自己也在私下抽空抄撰有关程朱理学的辩证论文。
律法不是万能的,要解决问题根本还是在人,妇女被调戏了就要自尽,不自尽就会受到万人唾弃。
聂宇看到地方上报这道案子,人都快看傻了,他的第一反应不是这自尽未成的妇女多么贞洁,而是这个时代简直特娘的有病!
程朱理学在清朝已经扭曲到了病态,什么“饿死事小,失节是大”,简直就是在纯纯放屁啊!
聂宇没办法立刻解决问题,那就先从思想上入手,后世很多人认为是朱熹说的这八字,认为是朱熹害得妇女被毒害千年。
但实际上,朱熹只是引用了这八个字,而且还说了后半句话,即“夫死而嫁固为失节,然亦有不得已者,圣人不能禁也”。
说人话就是:“饿死事小,失节是大,这是对的,但连圣人都不能免俗,我们怎么能强求孤苦无依的寡妇也这么去干?”
就是